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二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成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二初字第010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成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在服刑期间,暂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成权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成权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何成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何成权伙同他人采用翻爬防盗窗后强行拉开防盗窗的方法,进入无锡市薛家弄XX号XXX室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叶某的人民币60000元及手表3块、玉石2块。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成权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证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解回再审的函、监狱罪犯调动交接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何成权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成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成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成权构成坦白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盗窃于2014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后,未能如实供述其在无锡的盗窃事实,故依法不构成坦白。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成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其系累犯、提请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成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成权向被害人叶某退赔人民币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