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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卞立森、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卞立森,郑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3-1室、4-1室。负责人徐金明,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妙韵(受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曾文丽(受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卞立森。被告郑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地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卞立森、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地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地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卞立森、郑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地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地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