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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46号原告:樊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居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居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