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46号原告:樊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居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居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