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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银军与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钱银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72829492-9。法定代表人田宏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银军诉被告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利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简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