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与刘晓莉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委托代理人杜彬,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干部,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邱勇,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干部,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晓莉,女,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江津征补(2015)2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听证通知书、纪监卡等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8月12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杜彬、邱勇,被执行人刘晓莉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称: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区政府已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关于实施重庆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江津府布(2014)8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附《重庆市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16日,该项目由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被执行人刘晓莉位于江津区珞璜镇槽坊街小城办联建房B栋底层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3字第043289号,证载建筑面积83.80平方米,其中住宅证载建筑面积41.9平方米,经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三家认定12.24平方米,补足公摊后54.87平方米;非住宅商服证载建筑面积41.9平方米),已纳入本次征收范围。根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执行人刘晓莉明确表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结果确定的价格计算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的房屋各项补偿费用合计626306.81元。因刘晓莉认为评估价格过低,未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2月3日,我府作出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决定:一、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511959.08元,货币补偿补助费16659.44元,公摊系数补助费2410.46元,搬迁补助费1847.5元,停产停业损失费19991.33元,独立水表补偿费720元,独立电表补偿费700元,天然气补偿费3980元,空调移机费300元,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补偿费按每平方700元计算为67739.00元,合计应领取费用626306.81元。二、请你(刘晓莉)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位于江津区珞璜镇槽坊街小城办联建房B栋底层3号的房屋腾空交相关单位拆除。该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刘晓莉,并于同日送达《催告通知书》。因刘晓莉不服,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渝府复(2015)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我府作出的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现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仍拒绝搬迁交出土地,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珞璜府函(2013)105号《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关于渝黔铁路江津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函》;2、江津国土房管文(2013)543号《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请示》(附: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会审意见);3、津发改委函(2013)92号《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黔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津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江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钢要的复函;4、津规函(2013)113号《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关于审查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复函》;5、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6、津发改委函(2013)93号《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黔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津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函》;7、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江津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的决议;8、江津府(2013)110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9、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10、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摸底通、摸底情况公示、选评估机构通知及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公示情况等相关证据;11、拟征收房屋初步预评估价格;12、江津国土房管文(2013)624号《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论证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片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附: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3、江津国土房管文(2013)677号《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审议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片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附: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5、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16、资信证明;17、江津国土房管文(2014)594号《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房屋征收的请示(附:1、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公告(附件:重庆市渝黔铁路新线江津段(华兴街以北至顺江街)片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补偿方案);19、送达刘晓莉征收公告及征收决定;20、送达刘晓莉分户评估报告;21、送达刘晓莉复估意见书;22、刘晓莉提交的申请鉴定书及专家委员会的回函;23、温馨提示;24、谈话、协商笔录;25、刘晓莉房屋产权档案资料;26、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7、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刘晓莉称: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过程中程序违法;房屋评估价格太低;补偿决定无明确法条;上面一层房屋房产证上并未载明是住宅,实际是用来经营的门面。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执行人作出补偿决定。其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补偿符合《补偿方案》的规定。第三,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第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所称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过程中程序违法、补偿决定无明确法条、上面层房屋不是住宅而是门面,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所述房屋价格太低的理由不成立:因房屋的价格系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申请执行人按此价格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江津征补(2015)21号《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江津征补(2015)2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