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664号原告张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某,女,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自愿提出撤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崔晓冬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