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修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李修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882号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太白路太兴街51号。法定代表人:黄智瑜,董事长。被告:李修华,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修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修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修华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修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金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月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