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传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16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金克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传民,男,193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