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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韦黄超才、刘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韦黄超才,刘连桂,韦福奖,农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广场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陆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婉华,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黄超才(曾用名韦昭堂),农民。被告刘连桂(曾用名刘莲桂),农民。被告韦福奖,农民。被告农玉珍,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告韦黄超才、刘连桂、韦福奖、农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又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