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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山辉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找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找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找某某以3000元价格,购买麻柳村五组村民邓永自家两块自留山柴扒,准备砍伐出售。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找某某以邓永自名义办理了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015年5月2日至7日被告人找某某雇请他人对柴扒进行砍伐,并雇请车辆将砍伐的木材以3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木材加工厂,共出售3车半获赃款6310元。经汉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找某某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7.38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为44.3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找某某滥伐林木蓄积44.38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经汉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找某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被告人找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汉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物证手锯一把、斧子一把,证人邓永自、彭忠秋、彭信荣、李玉成、刘德旺、蒋传金、黄兴友、张本群、李星证言,有被告人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过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砍伐其本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找某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找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斧子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宗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