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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陈文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涛,陈文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涛。被执行人陈文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查明,陈文谦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文谦银行存款21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