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陈文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涛,陈文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涛。被执行人陈文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查明,陈文谦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文谦银行存款21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