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爱东与仲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东,仲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许爱东。委托代理人张名环。被告仲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东与被告仲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及公告费300元,共计3305元,由原告许爱东负担。审 判 长 马书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