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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延钶与李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钶,李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周延钶,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件只乡王湾头村2队060号。被告李朋,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钶诉被告李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延钶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