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延钶与李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钶,李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周延钶,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件只乡王湾头村2队060号。被告李朋,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钶诉被告李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延钶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