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赵某,冀东油田陆上作业区采油一区工人。被告朱某,无业。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2年1月4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彩电、空调、VCD、功放、音响、冰箱、摩托车、沙发、饮水机、汽瓶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冀东油田北区7-1-301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人民币2万元正。”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我2万元,此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女方给男方人民币2万元正后边还有一个日期限制为2002年6月30日前付清。而且在起诉之前原告一直也未向我要过这笔钱,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在我与原告第一次离婚时其向我借款2万元,到现在也未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年登记结婚,2000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又于2001年2、3月份复婚,后又于2002年1月4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彩电、空调、VCD、功放、音响、冰箱、摩托车、沙发、饮水机、汽瓶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冀东油田北区7-1-301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2年6月份30日前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某提交的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0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二万元,履行日期明确,诉讼时效应于2004年6月29日届满。原告赵某亦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事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交付,按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