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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利军、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负责人徐复元,经理。被告赵利军,农民。被告徐军,农民。被告李丽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徐军、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