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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鑫,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付绪峰,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付绪峰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飞飞,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岳玉秀,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齐飞飞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丽君,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薛光勇,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孙丽君之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洪臣,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屠玉芝,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孙洪臣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绪峰、王玲玲、齐飞飞、岳玉秀、孙丽君、薛光勇、孙洪臣、屠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