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杨家芳、张敏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杨家芳,张敏,杨多文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261号原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智鸣,男。委托代理人刘培灼,男。被告杨家芳。被告张敏。被告杨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芳、张敏、杨多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