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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经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康。委托代理人:时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合肥市水墨蓝天幼儿园教师。上诉人经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经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