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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方晓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方晓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诉讼代表人:吴乐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巍。被告:方晓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方晓卿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委托代理人方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晓卿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方晓卿于2008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请牡丹卡一张,原告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45×××67的牡丹贷记卡。被告自2014年8月18日开始透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屡催不还,截止到2015年5月5日止,被告透支本金6932.23元及利息2325.58元。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依约按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晓卿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32.23元及利息2325.58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5月5日,自2015年5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晓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桂花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