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姜因虎与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因虎,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姜因虎。被申请人: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uanpericasgarriga。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姜因虎与被申请人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姜因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因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迪那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受理费420元,由申请人姜因虎负担。申请人姜因虎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