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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超会、毛保民等与蒋辉、丁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39-1号原告:许超会,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毛保民,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超纲,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辉,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丁会,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文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超会、毛保民、许超纲与被��蒋辉、丁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超会、毛保民、许超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超会、毛保民、许超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会、毛保民、许超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超会、毛保民、许超纲负担。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