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行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辉、薛艳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行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盘根,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柏顺翔,该委员会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田月文,郾城区城关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黄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艳苹,系黄辉配偶。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辉、薛艳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郾人口征(2015)0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郾人口征(2015)0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郾人口征(2015)0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辉、薛艳苹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按照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郾人口征(2015)0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所欠社会抚养费36597元及逾期滞纳金(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桂花审判员 陈铁营审判员 武献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