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培朋与王得才、邵长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朋,王得才,邵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03号原告王培朋。被告王得才。被告邵长凤。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王培朋与被告王得才、邵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田桂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和担保人王纪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田桂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和担保人王纪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