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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X与被执行人魏涛、赵永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魏涛,赵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336号申请人XXX,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永鹏,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魏涛、赵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绛证执字第061号执行证书、(2015)绛证经字第25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尚在被执行人法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内。申请人不应在法定履行期间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XXX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