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民族大道1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建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7-4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2548.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国测华丰数字水电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2548.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