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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毛普容与黄志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毛普容,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志蓉,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志蓉名下登记有位于乐山市沙湾区的住房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志蓉所属位于乐山市沙湾区的住房一套;二、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