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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海瑞与位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瑞,男,197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位高峰,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的张海瑞与位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