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海瑞与位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瑞,男,197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位高峰,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的张海瑞与位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