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冀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冀XX,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张XX,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冀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冀XX承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