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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冀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冀XX,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张XX,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冀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冀XX承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