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北龙欧凯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龙欧凯木业有限公司,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欧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南一路68号院。法定代表人许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各庄桥南200米磁魏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四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83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四百元,并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仲裁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四元九角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