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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侠与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侠,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307号原告赵侠,XXX。被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5-17层。法定代表人蒲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超阳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