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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与徐必富、尤有根、江东香、谢俊、王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徐必富、尤有根、江东香、谢俊、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被执行人徐必富、尤有根、江东香、谢俊、王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必富所有的浙K×××××号,王蓉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14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亦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