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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龚培根与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培根,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初字第580号原告龚培根。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伯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君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男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法定代表人杨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培根与被告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3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6399元,由原告龚培根负担。审 判 长  辛 欣审 判 员  丁文芳人民陪审员  韩啸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