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龚培根与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培根,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初字第580号原告龚培根。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伯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君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男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法定代表人杨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培根与被告苏州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田岛绣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3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6399元,由原告龚培根负担。审 判 长 辛 欣审 判 员 丁文芳人民陪审员 韩啸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