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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华福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6号罪犯罗华福,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华福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2014年1月2日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罗华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华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已缴纳罚金和赔偿受害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华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