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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阳民初字第51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军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