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阳民初字第51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军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