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延长县农村某某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延长县农村某某合作联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延长县农村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延长县农村某某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