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晋良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晋良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0号罪犯晋良忠,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昆明铁路中级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晋良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2011年6月20日、2012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日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晋良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晋良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晋良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