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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岗与张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岗,张淑华,李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新岗,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张淑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被告李文彦,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岗诉被告张淑华、李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