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牟新亮与徐亚君、董水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新亮,徐亚君,董水荣,杭州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士风服装领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牟新亮,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亚君。被申请人:董水荣。被申请人:杭州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董水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德士风服装领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董事长申请人牟新亮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林志革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房屋(权证字号:X京房权证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亚君、董水荣、杭州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德士风服装领带有限公司名下8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练君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