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昌顺、唐国瑞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昌顺,唐国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周昌顺。被申请人唐国瑞。申请人周昌顺与被申请人唐国瑞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周昌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昌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昌顺撤诉。审判长 张小平审判员 贲 华审判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