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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昌顺、唐国瑞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昌顺,唐国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周昌顺。被申请人唐国瑞。申请人周昌顺与被申请人唐国瑞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周昌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昌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昌顺撤诉。审判长  张小平审判员  贲 华审判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