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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与李根宏、张妙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李根宏,张妙君,黄如全,李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负责人张基清。委托代理人陈国梁。被告:李根宏。被告:张妙君。被告:黄如全。被告:李秀琴。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诉被告李根宏、张妙君、黄如全、李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紫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