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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委托代理人宇小兰,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委托代理人王银录,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杜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王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宇小兰、王银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于2013年古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古历正月初十举行订婚仪式。当天,原告在县城北关被告杜某某家中给付被告杜某某彩礼款26000元,酒席及烟酒花费796元,给被告张某某之女见面礼1400元,购买衣物用品花费1560元,购买手机花费2600元。同年古历正月十四,在彭公镇雅儿沟村被告张某某家中给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后婚约未成,被告张某某之女另嫁他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彩礼及衣物用品等未果。被告修建庄基时,原告及其妻子给被告帮工,被告未支付工钱,共计880元。现诉请要求:1、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彩礼款66000元;2、被告返还手机、手表、衣物用品等1159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书面答辩称,原告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于2013年古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订婚,彩礼款分两次给付共计66000元。第一次是原告给付被告杜某某彩礼款26000元。第二次是原告给付被告张某某40000元,后转交给被告杜某某。之后被告多次催原告家完婚,原告家不同意,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原告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未结婚,亦未共同生活。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彩礼款。被告杜某某未出庭,未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及购买手机、手表、衣物用品等的款项?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及购买手机、手表、衣物用品等的款项,并提供媒人王甲厚的证言材料两份,证明彩礼款的数额及支付经过。被告张某某、杜某某未出庭,未质证,亦未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媒人王甲厚的证言材料,经本院依法对证人王甲厚调查询问,证实以上材料并非证人亲自出具的,故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但是,证人对证言中的彩礼款数额及支付经过无异议,故对“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2014年古历正月初十原告给付被告杜某某彩礼款26000元,同年古历正月十四原告给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于2013年古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订婚,彩礼款分两次给付共计66000元。2014年2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杜某某彩礼款26000元,同年2月13日原告给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后原告王某某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婚约未成,亦未共同生活。二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及其他款项。本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之子王东与被告张某某之女杜鹃虽订立婚约,但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给被告张某某之女见面礼1400元,购买衣物用品花费1560元,购买手机花费2600元,应属赠予性质,原则上不再退还。订婚酒席的花费属于习俗上的人情往来,不应纳入婚约财产计算。被告修建庄基时,原告及其妻子给被告帮工的工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彩礼款40000元;二、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彩礼款2600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27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805元,被告杜某某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建昌审 判 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