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克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6号罪犯高克红,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克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高克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克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克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