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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红宇与华伯乐道(天津)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宇,华伯乐道(天津)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马红宇。被告华伯乐道(天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兴科技大厦28层,注册地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榕苑路15-5-B-601号。法定代表人CLARANMICHAELLALLY,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宇与被告华伯乐道(天津)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红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红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