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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45-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45-848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C栋。法定代表人:苏永强。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龙眼十一路60号B栋。法定代表人:苏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45、846、848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以及(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47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四案赔偿数额均变更为一万元,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四案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均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