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二道巷97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陈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笪秋云(实习),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莹。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