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孔宪明、孔正义与孔樊机、林岩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孔宪明,男,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退休干部,住柘荣县。原告孔正义,男,194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退休干部,住柘荣县。被告孔樊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农民,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林岩雷,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农民,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明、孔正义与被告孔樊机、林岩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孔宪明、孔正义2015年8月18日因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干涉原告建房,本案纠纷之已不存在,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明、孔正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孔宪明、孔正义共同负担。审判员薛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