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登琼、罗志苹与罗显志、罗家红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登琼,罗志苹,罗显志,罗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苏登琼。申请执行人罗志苹。被执行人罗显志。被执行人罗家红。苏登琼、罗志苹与罗显志、罗家红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登琼、罗志苹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25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显志、罗家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苏登琼、罗志苹发现被执行人罗显志、罗家红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