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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燮冰、陈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合,马俊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林治合,男。被告马俊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合与被告马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治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治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彦审 判 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