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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刘志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冯丽滢,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钟山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秦德明,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8号。负责人王秀珍,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与被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刘志勇负担。审判员 苏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