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唐顺,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唐顺,温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阮玉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健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威,住广东省龙门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温静,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唐顺、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